(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三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三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街*号。法定代表人:蒲映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帮建,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重庆市涪陵区2。委托代理人:夏吉瑞,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生,该公司项目副经理,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三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子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三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由审判员谭中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勐视、代理审判员刘文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帮建、夏吉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三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42元,减半收取67871元,由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中宜审 判 员 王勐视代理审判员 刘文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