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玄民特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范德民与王正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德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民特字第52号申请人范德民,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范德民申请对王正兰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范德民诉称:被申请人王正兰于1986年1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已达二十七年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王正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正兰,女,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妻子。王正兰于1986年1月17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10日发出寻找王正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正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正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正兰死亡。本案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谢梦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