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执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梁伟杰与罗启星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杰,罗启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2265号申请执行人梁伟杰,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罗启星(又名羅啟星),男,1947年3月4日出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关于梁伟杰诉罗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罗启星共欠申请执行人13190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罗启星于2013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130000元结清本案。若未能按时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则有权就以全额132105元申请执行(以132105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启星的配偶梁继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迎北里22号801房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4年12月19日,竞买人以最高价499840元竞得上述房产。另,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22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郑泽坚审判员 赵昌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晓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