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凤仙与贯景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仙,女,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师宗县人,住师宗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贯景彬,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麒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委托本院执行7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庭交纳案件款7000.00元已发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4)麒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人民陪审员 杨亚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