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凯宏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贵州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黔东南州凯宏鑫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凯里火车站至北出口延伸路段工程K0+000-K0+700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黔东南州凯宏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火车站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智威,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凯里火车站至北出口延伸路段工程K0+000-K0+700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谢勇,经理。上诉人黔东南州凯宏鑫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凯里火车站至北出口延伸路段工程K0+000-K0+700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民初字第2046号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黔东南州凯宏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黔东南州凯宏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黔东南州凯宏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和 斌审判员 欧 琳审判员 冉 定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