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