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二终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生科与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李生科,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二终字第00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科,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正,经理。上诉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生科及原审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320元,减半收取为16660元,由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席东彦代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