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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苗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苗某,女,39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宋某,男,4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