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苗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苗某,女,39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宋某,男,4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