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耿兴与曹中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兴,曹中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耿兴,农民。被告曹中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兴诉被告曹中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耿兴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