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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耿兴与曹中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兴,曹中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耿兴,农民。被告曹中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兴诉被告曹中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耿兴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