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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商初字第3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纪同居与青岛方晟源物业��限公司、丁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30377号原告纪同居。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系华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方晟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姬,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泳。委托代理人王姬,山东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同居与被告青岛方晟源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丁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同居撤回对被告青岛方晟源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丁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孙欢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