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商初字第3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纪同居与青岛方晟源物业��限公司、丁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30377号原告纪同居。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系华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方晟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姬,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泳。委托代理人王姬,山东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同居与被告青岛方晟源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丁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同居撤回对被告青岛方晟源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丁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孙欢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