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月房屋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被告:李春月,女,成年人,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月房屋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