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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郭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捕前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沈阳市东陵区融城时代小区的凯飞翔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Iphone4手机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2014年9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沈阳市沈河区北站附近的惠友任逍遥网吧内,趁被害人孟某某熟睡之机,从其背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3、2014年9月21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沈阳市和平区东方二十一倩妮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从裤兜中掉出的Iphone5手机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201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大东区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已经返还被害人,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于棣审 判 员  于奎人民陪审员  金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