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姚甲、姚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甲,姚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甲。被告人姚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甲、姚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甲、姚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起,被告人姚甲、姚乙共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投资经营一无名游戏机房,在该游戏机房内放置12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包括“土豪族”2台、“果霸”2台、“无名押宝机”八联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2014年11月6日20时许,该游戏机房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查获,当场查获涉赌人员2人,缴获涉案游戏机12台及赌资人民币130元。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姚甲、姚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姚甲、姚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某某、李某某、芦某某、吴某、尹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游戏机房及赌博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审核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甲、姚乙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放置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人赌博并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姚甲、姚乙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二、被告人姚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