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卢象昌与张辉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象昌,张辉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卢象昌,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辉隆,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象昌与被告张辉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象昌经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