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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卢象昌与张辉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象昌,张辉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卢象昌,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辉隆,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象昌与被告张辉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象昌经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