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象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潘成波、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将其“qq华夏”游戏账号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林某。后被害人林某在浙江省象山县使用该游戏账号从事网络游戏,并将神农(5)圣玄天罡披肩(上品)等游戏装备转到该游戏账号。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新南东四街60号402室内,通过向qq安全中心申请找回密码的方式重置密码窃得已出售给被害人林某的“qq华夏”游戏账号,并登录该游戏账号将该游戏账号内价值共计人民币5537元的神农(5)圣玄天罡披肩(上品)、神农(5)圣玄天罡护腿(上品)、神农(5)圣玄天罡冠(上品)等游戏装备出售给他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照片、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qq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林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振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