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三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召贤、李伟军诉张延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召贤,李伟军,张延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三初字第641号原告:李召贤。原告:李伟军。被告:张延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召贤、李伟军诉被告张延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67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