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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25日,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告曹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正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