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金英淑与李永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英淑,李永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金英淑,女,现住址汪清县。被告李永哲,男,职业及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英淑诉被告李永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英淑无法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和准确送达地址,无法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和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主体资格,可视为原告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英淑对被告李永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