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4年1月15日办理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少,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双方于2011年因矛盾分居至今,现无法继续一起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诉述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月15日办理结婚证并同居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2月份因矛盾分居至今。现被告亦认可与原告没有夫妻感情,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云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