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玉生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04号原告郑玉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金运世纪大厦**层***座。负责人董明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玉生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33号,涉案标的物登记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此案不应由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针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告郑玉生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事故发生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王府井广场,故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经审查,原告郑玉生所有的车辆粤B×××××事故发生地为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王府井广场。本院认为,本案的标的物属于运输工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在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