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坊法执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在本与钟善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坊法执字第496-1号申请执行人刘在本,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钟善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在本与被执行人钟善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坊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钟善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善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善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行的存款2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