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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小协镇小协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建德市华海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绍延、泰安泰山明海制衣有限公司、秦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小协镇小协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德市华海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绍延,泰安泰山明海制衣有限公司,秦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新泰市小协镇小协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天安。被告建德市华海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陈绍延。被告泰安泰山明海制衣有限公司。被告秦洪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小协镇小协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建德市华海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绍延、泰安泰山明海制衣有限公司、秦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建德市华海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绍延、泰安泰山明海制衣有限公司、秦洪祥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建德市华海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绍延、泰安泰山明海制衣有限公司、秦洪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