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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韦保存、蒙桂凤、韦标富关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韦保存,蒙桂凤,韦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十六楼。法定代表人:汤福胜,董事长。被执行人韦保存。被执行人蒙桂凤。被执行人韦标富。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韦保存、蒙桂凤、韦标富关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