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杨东与张晨菲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杨东,张晨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6号原告张杨东,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张晨菲,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东与被告张晨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晨菲坐落于连江县808单元,并提供原告张杨东所有的坐落于鼓楼区606单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杨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晨菲所有的坐落于连江县808单元;二、查封原告张杨东所有的坐落于鼓楼区606单元;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友锵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玉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