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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丁法与冯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丁法,冯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36号原告:徐丁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健林。被告:冯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丁法与被告冯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海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丁法撤回对被告冯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依法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徐丁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