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云飞、王敬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郭云飞,王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4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新被执行人:郭云飞被执行人:王敬华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云飞、王敬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3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其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2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