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汪东军与包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汪东军。被执行人包能胜。原告汪东军与被告包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包能胜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汪东军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4808.77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7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包能胜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包能胜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包能胜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乔林村农村住宅房(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但一时无法处置)和车牌号为浙A×××××、浙A×××××车辆(均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包能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包能胜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汪东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包能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东军如发现被执行人包能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