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朱胜国与余献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国,余献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2510号原告:朱���国。委托代理人:王晓野、高郑琳。被告:余献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国诉被告余献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胜国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胜国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