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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朱胜国与余献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国,余献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2510号原告:朱���国。委托代理人:王晓野、高郑琳。被告:余献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国诉被告余献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胜国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胜国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