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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平法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余方然与王伟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方然,王伟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平法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余方然,被告王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方然诉被告王伟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方然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方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方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00元,减半收取112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湘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