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平法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余方然与王伟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方然,王伟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平法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余方然,被告王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方然诉被告王伟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方然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方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方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00元,减半收取112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湘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