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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徐某、朱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刘某甲,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刑初字第00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达方电子厂员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优速快递公司员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5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精英网吧收银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朱某、刘某甲、张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朱某、刘某甲、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徐某、朱某、刘某甲、张某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他乡居旅馆内,利用可以作弊的扑克牌,以设假赌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居某人民币67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居某报警,被告人朱某、刘某甲、张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8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4名被告人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朱某、刘某甲、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居某陈述,未到庭证人王某、钱某、刘某乙等人证词笔录,辨认笔录,借记卡明细查询单,收条,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朱某、刘某甲、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朱某、刘某甲、张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清全部赃款,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振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