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五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化勤与颜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勇,孙化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五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化勤,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厚军,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颜勇与被上诉人孙化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颜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颜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上诉人颜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永军审 判 员 朱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彦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