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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郭彩平、孟颖与孟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彩平,孟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7号原告郭彩平,无业。被告孟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负责任杜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彩平与被告孟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彩平负担。审判员  崔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