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男,1970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2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群众亢×根据被告人徐×通过传真发送的开具发票广告,以每份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约购120份发票,后亢×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将120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过快递寄至亢×指定的地址本市海淀区西三旗安宁庄西路当代城市家园B栋2单元701。后民警于2014年10月26日将被告人徐×抓获。经鉴定,上述120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系伪造发票。被告人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徐×的供述,证人亢×、夏×、高×的证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照片,起获经过及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票明细,快递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徐×在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人徐×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郭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那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