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于启锋与詹爱珍、林正河、林燕、林娟、林文、林正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启锋,詹爱珍,林正河,林燕,林娟,林文,林正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50号原告于启锋,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詹爱珍,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林正河,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燕,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娟,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林文,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林正榕,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启锋与被告詹爱珍、林正河、林燕、林娟、林文、林正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启锋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世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学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