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海珍与被执行人刘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珍,刘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16号申请执行人:杜海珍被执行人:刘少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海珍与被执行人刘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03月27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2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赵润军助理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明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