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盛某某,女,1972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冯某某,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