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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宝康石材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泰石材厂与重庆耀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宝康石材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泰石材厂,重庆耀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735号原告重庆宝康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B交易区8幢F1-4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893-5。法定代表人陈永康,董事长。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泰石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环球锦标建材交易市场A区9-2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康,厂长。被告重庆耀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4楼4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2586-6。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宝康石材有限公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泰石材厂诉与告重庆耀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宝康石材有限公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泰石材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宝康石材有限公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泰石材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宝康石材有限公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泰石材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