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梁海与李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李进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梁 海 与 李 进 明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梁海,农民。被告李进明,农民。原告梁海诉被告李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梁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李进明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是自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撤回与被告李进明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海负担。审判员 李宗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