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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庆全与姚友能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全,姚友能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张庆全,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姚友能,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张庆全诉与被告姚友能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复垦费11340元。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庆全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全撤回对被告姚友能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张庆全负担。审判员  田茂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自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