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占辉与奚继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辉,奚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李占辉,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奚继成,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已死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20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奚继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奚继成意外死亡,申请人李占辉放弃(2012)灵民一初字第2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并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占辉与被执行人奚继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奚继成意外死亡,申请执行人李占辉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请求终结对该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2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