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4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勉县。被告韩某,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5)民保第0000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将韩某某生前所有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2015年1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了协议,本院于同日向双方送达了(2015)略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韩某某生前的住房一套的查封。(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英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