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武凤莉诉李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武某某,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阳原县西城镇。被申请人李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阳原县西城镇。2014年12月27日8时许,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冀G781**号三轮汽车,沿西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裘皮城对面左转弯时与沿西宁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有禄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座成员武某某)相撞,造成乘员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被申请人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杨有禄负次要责任,乘员武某某无责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冀G781**号三轮汽车进行依法扣押。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冀G781**号三轮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