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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赵林峰与席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赵林峰,男,汉族,35岁,新疆油建公司职工。被告:席旭刚,男,汉族,48岁,克拉玛依市石化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峰诉被告席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林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邮寄送达费32.40元,由原告赵林峰负担。审判员  于旭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