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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马俊元与李岩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俊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上诉人马俊元因与被上诉人李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被告之父李东来于1995年在霸州市岔河集乡秦家楼村购买了宅基地,秦家楼村委会为其出具了金额分别为2000元和500元的票据两张,日期分别为1995年11月12日和1995年11月25日。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在霸州市岔河集乡秦家楼村购买了宅基地一处,秦家楼村委会为其出具了金额为5000元的票据一张。被告之父李东来购买的宅基地与原告购买的宅基地均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原、被告均主张自己购买的宅基地的四至为东邻道、西邻空地、南邻道、北邻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马俊元的起诉。上诉人马俊元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一审诉求为侵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属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马俊元所诉系因宅基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故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徐福禄审判员韩景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