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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孟。被告刘嵩,男,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傅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嵩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