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达州市瑞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瑞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瑞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汶洋,经理。被执行人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原借款抵押物)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观音桥的生产用房,面积:630平方米;附属用房,面积:316平方米;办公楼,面积:464平方米;上堆煤场硬化,面积:800平方米;下堆煤场硬化,面积:600平方米;回水沉淀池,面积:530平方米,事故池,面积:206平方米,浓缩池一个。二、查封被执行人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原借款抵押物)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观音桥厂内机器设备:原煤皮带输送机1台、电机振动给料机2台、原煤振动分级筛1台、电磁除铁器1台、双齿辊破碎机1台、电脑数控空气跳汰机1台、电脑数控柜1台、数控风箱1台、自动排料装置1台、斗式提升机1台、固定预脱水筛1台、直线振动脱水筛1台、三叶罗茨风机1台、风包1台、螺杆空气压缩机1台、粗煤泥高频回收筛3台、精煤铸石刮板输送机1台、精煤转载皮带输送机1台、矿浆准备器1台、浮选机1台、双隔膜高效板框压滤机2台、空气压缩机2台、药剂搅拌桶1台、斜板深锥浓缩池2台、斜板膜高效板框压滤机2台、浮选机入料泵1台、压滤机喂料泵2台、循环定压水池泵2台、主供水水泵1台、补充水水泵1台、事故大功率水泵1台、沉淀池、事故池水泵2台、地磅1台、轮式装载机2台、轻型普通货车1辆、供电设备1套、钢制深锥浓缩池1台、自卸汽车2辆。限被执行人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2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胜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