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波与被告孟鹏飞、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戎华进、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黄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波,孟鹏飞,戎华进,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黄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李永波,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被告孟鹏飞,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被告戎华进,男,30岁,汉族。被告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被告黄赛,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波与被告孟鹏飞、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戎华进、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黄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鹏飞、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戎华进、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黄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