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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锐与武新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李x,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被告武xx,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原告李x诉被告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李xx。2002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武xx未答辩、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武xx于1998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李xx(1998年12月29日出生)。2002年被告武xx带着长子李x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武xx离家出走十二年,至今下落不明,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x与被告武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刘树福人民陪审员  王金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杨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