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颍上县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桂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桂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颍上县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常桂宝,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县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桂宝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县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县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县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颍上县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展静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