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金康年与赵长福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康年,赵长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康年,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长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臻睿,陕西天天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金康年因与被申请人赵长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康年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使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庭审中赵长福并未出示其受伤的照片,而且该照片并无拍照时间。二审中赵长福再次出示受伤照片,并在照片上添加日期,伪造证据。二、赵长福始终未举出金康年打人的证据,赵长福的病历只能证明其受伤,不能证明伤情由来,推定金康年有责任属枉法裁判。三、赵长福反诉状所述事实经过与公安机关裁定不符,明显为虚假陈述。四、一审庭审中不让金康年发言,剥夺了金康年的辩论权。金康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赵长福提交意见称:金康年所述违背基本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案是打架事件,双方均有过错,并且已经经过派出所处理。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康年申请再审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13年6月26日,金康年与赵长福因儿女婚事发生冲突,进而厮打,冲突中,赵长福用铁棍将金康年打伤,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顶头皮裂伤、右眼软组织损伤。赵长福眼睛受伤,诊断为双眼钝挫伤。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撕扯,赵长福用铁棍将金康年打伤,依法对赵长福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此次冲突中,赵长福用铁棍打伤金康年,性质恶劣,主观过错大,应承担主要责任。金康年申请再审称赵长福受到伤害,其不应承担责任。申请再审期间,金康年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在庭审中赵长福提供公安机关笔录、照片、医院病历等证明其在冲突中受伤的事实,根据双方当时的过错程度,原判决划分责任并无不当。经核查,一审庭审中,金康年代理人发表了辩论意见,一审法院并没有剥夺金康年的辩论权。综上,金康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康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满印审 判 员 杨惠君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秋萍 微信公众号“”